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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友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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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 校友会

地址:湖南省湘潭市下摄司潭下路2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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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

来源:本站原创发表时间:2024-01-21 09:14:18阅读次数:

第一章 总则

 
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“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”(英文译名为“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Hunan Electrical College of Technology”,英文缩写为AAHECT)。

第二条 本会为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弘扬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的优良传统,加强母校同校友及校友之间的联系与沟通,增进友谊与合作,共同为母校的繁荣发展,为祖国的富强进步贡献力量。

本会遵守我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教育厅,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,本会接受上述二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湖南省湘潭市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(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2号)校内。

第六条 本会主要从事下列业务:

(一)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年会和联谊活动,促进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和交流。

(二)充分发挥校友作为母校与社会各界联系的信使、桥梁作用,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和毕业生就业渠道,开展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,促进学校与地方的教学、科研、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。

(三)团结广大校友增进对母校的了解,关心母校的发展和建设,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,为母校在科技、人才需求方面提供信息和参考。

(四)建立校友综合信息资源库及沟通平台,充分利用校友的优势,为母校提供人才服务和智力支持等。

(五)整合校友资源,统筹管理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基金,倡导和组织校友参加社会救助、帮扶母校贫困生、困难校友等社会公益活动。

(六)吸纳新会员,为老校友发挥余热、中青年校友职场发展、项目合作牵线搭桥,提供信息和人际交流服务。

(七)倡议并组织校友协助母校收集整理校史资料,编辑、印刷校友刊物,建设和维护校友会网站,搭建校友交流、合作、发展平台。

 

第二章 会员

 
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、并且拥护本会章程者,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,成为会员:

(一)曾在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(包括更名前的学校)学习过的毕业生、肄业生、进修生、培训生、夜大生、函授生、自学考试生等;

(二)曾在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(包括更名前的学校)任教、任职过的人员;

(三)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。

本条所称“更名前的学校”,是指我校2006年更改现名前,各历史时期所使用的学校名称,包括:

(一)中央电工器材厂艺徒训练班;

(二)湘潭电机厂技工训练班;

(三)湘潭电机厂工人技术学校;

(四)一机部湘潭机器技工学校;

(五)湘潭电机厂中等技术学校;

(六)湘潭电机厂技工学校;

(七)湘潭机电技术学院;

(八)湘潭电机厂工人大学;

(九)湘潭电机厂“721”工人大学;

(十)湘潭电机厂职工大学;

(十一)湖南机电职工大学。

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如下:

(一)提交《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会员申请登记表》;

(二)理事会讨论通过,登记入册,颁发“会员证”,即成为本会会员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、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优先获得本会各项服务;

(四)监督本会工作,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;

(五)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权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或任务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,协助筹集本会活动经费和母校办学资金;

(五)提供本会需要了解的情况和资料;

(六)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七)关心本会和母校的建设与发展,为本会和母校提供或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与帮助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,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书面声明,经理事会讨论,即行退会。

会员持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会员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可取消或停止其会员资格。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三章 组织机构

 
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本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。但提前或延后换届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形使下列职权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入会、退会和除名;

(六)决定本会办事机构的设立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解释章程内容;

(十一)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决定的其他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1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会议,因特殊情况不能集中到会的,也可采取线上会议或其他形式召开。

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
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(一)、第(三)、第(五)至第(九)项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,与母校的校友联络办公室合署办公。
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会议,因特殊情况不能集中到会的,也可采取线上会议或其他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、副会长若干(视实际情形而定)、秘书长一人。

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;

(三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四)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。

(五)身体状况能够开展正常工作;

(六)遵纪守法,未受过刑事处罚。

第二十四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和罢免,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,方得生效。

第二十五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超出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特别表决通过,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、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六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(10年)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,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、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可延长。

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,应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、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
(二)监督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,在会长因故不能正常行使职权时,代理会长行使职权。

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执行会长、副会长对校友工作的指示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决议;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三)协调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四)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由理事会表决;

(五)决定各办事机构专、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
 
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。

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应当接受湖南省民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本会的任何资产。

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及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

 

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,交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。

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请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、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,方得生效。

 

第六章 本会的终止

 

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分立、合并、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,方得生效。
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湖南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。
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,即行终止。

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七章 附则

 
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由2021年10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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